来源:枣强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09-03 15:15:30 阅读量:66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纪委监委会议(以下简称会议),提高会议质量,确保会议效果,促进工作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参照市纪委监委会议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议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任何人无权决定应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无权改变办公会议的集体决定。
第三条 会议研究或决定的事项:
1.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省纪委监委、市委、市纪委监委和县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及交办的重要事项。
2.讨论决定县纪委监委向省、市纪委监委及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县纪委监委或提请以县委名义发布的重要文件或出台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县纪委监委召开的重要会议或举办的重要活动方案。
3.讨论县纪委向党代会的工作报告,县纪委常委会向县纪委全会的报告,县监委向县人大常委会的专项工作报告。
4.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决定机关党的建设、业务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规章制度制定、重要信息沟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日常工作中需研究、决定或通报的重要事项。
5.机关经费预算决算情况、重大项目投资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资产购置等重大事项。
6.讨论决定违纪违法案件立案、审查调查措施使用、重大复杂敏感案件处理等事项,讨论上级纪委监委、县委授权和交办的事项,及讨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或建议、问责决定或建议、纪律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移送审查起诉意见等。
7.讨论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需提请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8.其他需要提交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四条 办公会议由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主持常务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五条 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副书记副主任,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参加,县委巡察办主任视议题内容参加。
第六条 办公室、宣传部主要负责人列席除研究组织人事、纪律审查等事项以外的议题;案件监督管理室主要负责人列席除组织人事事项以外的议题。根据需要,经主管办公室的县纪委常委同意,机关其他有关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相关议题。
第七条 办公会议出席人员、列席人员一般不得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出席人员须向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请假,列席人员须向主管办公室的县纪委常委请假。
第八条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召开。案件审理、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县纪委常委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组成人员,应当在会前请假并对会议议题提出有关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 会议讨论议题由书记(主任)审定。召开会议的具体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外,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会议讨论的文件一般应提前1个工作日分送各班子成员审阅,案件和人事材料会上分送。
第十条 出席人员在会前要认真阅读有关文件并准备意见。不能到会的出席人员对会议讨论文件或事项有意见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向主持人提出。
第十一条 涉及审查调查、组织人事的议题,会后视内容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向缺席人员通报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会议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会议议题讨论后,由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会议决定事项经半数以上应到会组成人员同意后为通过,未到会的组成人员意见不计入票数。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涉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会议应当准确完整做好记录并存档。会议决定事项,除不宜公开的外,应当及时整理会议纪要,会议召开后3个工作日内,编发《枣强县纪委监委会议纪要》,由书记(主任)签发,也可由书记(主任)委托副书记(副主任)签发,送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县委巡察办主任,发各内设机构,根据会议内容可增发至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 会议议定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单位按照分工抓好落实,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
第十五条 会议内容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要求,未经允许不得外传。
第十六条 会议有关文件、会议记录等应当及时整理,年终集中归档,未经主管办公室的县纪委常委批准不得查阅。
枣强县纪委监委办公室
2020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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